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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時,被告基金會剩餘之13名董事,因其組織已違反公共電視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不合法,理應依據公共電視法第19條規定,補聘董事名額,使董事會之組織符合公共電視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非抗字第6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按公共電視法第13條第2項、第3項規定,考量性別、族群、專業及政黨等因素之均衡性,經不同領域代表出任董事,再由一定比例董事出席董事會,經多數同意決定公視基金會事務,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7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公共電視法設有管制之規定。而公共電視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所設董事會,由董事17人至21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一、由立法院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⒌98年6月12日公共電視法第13條修正案三讀通過,同年7月8日施行,公視基金會董事名額由原訂之11-15人,變更為17-21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第13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度裁全字第55號核准在案,此時陳世敏等8名董事暫時不得行使其職權,該陳世敏等8名董事自不得計入系爭章程規定召開董事會應出席之人數,故公視基金會當初之全體董事應為13位,而公共電視法第23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倘予以備案成數個政黨,於適用政治獻金法第17條第1項時,即會發生規避單一政黨收受政治獻金上限規定之問題,將致政黨間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情事,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2條第1項後段、公共電視法第1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況依公共電視法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公視基金會之董事會係由董事17人至21人組織之,董事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以3分之2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院之判斷:一、本件應適用之法條與法理:(一)廣電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增進公共利益與福祉,維護視聽多元化,特制定本法。」(二)廣電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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