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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145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司字第5號選任清算人卷宗,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台灣省政府在職證明書影本,足堪認定,聲請人確實於88年7月1日任職於台灣省政府公共事務管理組,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人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遴用暫行辦法第1條、第2條第11款、公務人員撫卹法第2條明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確定判決謂系爭退撫資遣辦法屬勞基法第84條所稱之公務員法令,認再審原告屬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顯違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條、第33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依公司法第27條第1、2項、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條、第33條等規定,公務員係指經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依任用程序任用,並與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止入監服刑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2至53頁),並有刑事判決、裁定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可佐(原審勞專調卷第21至22頁、第77至81頁、第33頁),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0號解釋意旨:「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應另以法律定之。…行政院於中華民國70年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1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0號解釋意旨謂:「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應另以法律定之。……行政院於中華民國7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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