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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簡志龍雖為義務役士兵,非屬公務員保障法第3條所稱之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惟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保障服從特別權力關係義務之人之立法目的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6年度上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國家賠償法第6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國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務人員之制度。⒉另稽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前,考試院所提提案理由,明確陳明:「二、考量慰問金之性質係政府對於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本件事件當時有效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至3項規定:「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規定,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害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即公務人員僅得以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規定求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民法第194條、第192條第2項、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1項(按:已於起訴後114年7月9日修正)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爰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條第2項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規定,請求賠償下列損害:⒈醫療費690,133元,含:⑴95年8月5日至同年月21日門診實際支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國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國字第5號判決著有明文,前開見解嗣後並為最高法院認可與支持,此有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4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故本件原告既以一般人民身分求助於國家賠償法,被告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務。從而,原告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國家賠償法第5條適用民法第192條第2項、第194條等規定,請求被告標檢局基隆分局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第6條、第11條、第21條第4款、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之規定足認:上訴人申訴書之事實陳述,並非憑空捏造。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7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起訴主張:一、緣原告平日擔任臺南市南區區公所(下稱區公所)值日人員,區公所未依法給予加班費或補休或其他補償,是原告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第6條、第11條、第21條第4款;公務人員保障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停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緣聲請人因受相對人以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白警分二字第0000000000令(下稱系爭獎懲令)為記過一次之處分,以致不符上開報名資格,業已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之規定,於103年1月2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重訴更㈡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國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條、第2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2%)×5/12=1,545元,漏未追繳21元;是被告顯有漏未追繳94年及95年考績獎金之地域加給數額部分共3,021元(3,000+21=3,021)之情事,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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