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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九十二年度鑑字第一○一九八號公懲判決預覽 ↗
:依本府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之違失職事實欄及證據欄申辯如後:㈠不起訴處分書認定申辯人敵情觀念淡薄,緊急應變能力欠佳,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公務員便利脫逃罪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罪及公務員便利脫逃罪,分別係不同之犯罪態樣,二者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原判決以甲○○之行為與便利脫逃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即認基於同一理由,被告等人不構成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罪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刑法第163條第1項之公務員便利脫逃罪,係以公務員主觀上具有便利「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之故意,並在客觀上有便利脫逃行為作為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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