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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㈡抗告人雖主張:因其已對承辦事務官提出刑事告訴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承辦事務官對於系爭執行事件即有利害衝突,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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