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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原告100年1月1日就任桃園縣政警察局督察長,因職務異動自應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公職人員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9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或為政務官或至少為主管級之公務人員,本即事多任重。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9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第13條前段規定:「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養護工程得設工務段,置段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雖訂有「兼任」文字,然該等兼任屬本職性質,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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