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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26條第1項本文「一事不二罰」之規定,蓋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因刑法之懲罰作用較強亦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三)另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26條第1項本文「一事不二罰」之規定,蓋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因刑法之懲罰作用較強亦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三)另依據行政罰法第24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曾依相關規定申報,並非未為申報,此由被告制作之處分書中所記載之本件事實即可明瞭,故被告以原告有違反上述規定而予科處罰鍰,其所適用之法令依據亦嫌違誤。⒍再按行政罰法第24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所定就漏稅額處最高10倍(已修正為5倍)之罰鍰金額與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再依該法據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核與行政罰法第24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就具體個案,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所定就漏稅額處最高5倍之罰鍰金額與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再依該法據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在案,核與行政罰法第24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102年6月25日對原告宏恕公司所為處分,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執行告發;再者依據行政罰法第27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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