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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2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雖考核會所討論者為上訴人逕行宣布決標,並公布底價,再宣布為廢標所涉及之行政責任,然上訴人同一行為亦涉及是否於決標前宣布底價之爭議,已如前述,現行公務員懲戒法既採刑懲併罰之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為「刑懲併罰」原則。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09年度再字第2142號公懲判決預覽 ↗
㈡公務員懲戒係採取刑懲併罰原則,同一行為若已受刑罰者,仍得再予懲戒。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所涉賭博罪嫌,雖經移送偵辦,業由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被告自應撤銷依刑懲併罰程序所為之原處分,且撤銷原處分後,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懲處,否則,即有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再審字第 1936 號公懲判決預覽 ↗
二、茲因公務員懲戒係採刑懲併罰原則,易言之,刑罰與懲戒罰二者處罰之目的、對象及範圍並不相同,自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並無牴觸。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1893 號公懲判決預覽 ↗
,逕為起訴,並諭知6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之宣告,完全不採信申辯人之證詞,致申辯人含冤莫白,為此特提出申辯,狀請鈞會詳查而為不付懲戒之議決,以資昭雪,避免刑懲併罰而保無辜是禱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年度鑑字第 11854 號公懲判決預覽 ↗
其原有之行政處分已失其效力,自不生「一事二罰」之問題,被付懲戒人所提出吳庚所著行政法理論與實用(增訂五版)有關懲戒與刑罰及行政罰之關係所敘外國立法例,核與我國向來採刑懲併罰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112年度清字第38號公懲判決預覽 ↗
又刑事罰與懲戒罰之性質、目的不同,公務員懲戒係採刑懲併罰原則,同一行為若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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