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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
年度(全部)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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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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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7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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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1.18
空氣污染防制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行政判決
觀諸
前揭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
規定,係以「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作為免予處罰之要件,其規範意義核與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判決
預覽 ↗
105.03.01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行政判決
觀諸
前揭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
規定,係以「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作為免予處罰之要件,其規範意義核與排放標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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