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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辦理改從母姓及原住民身分登記。(三)按「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據原住民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2項所謂之當事人,係指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施行之前(80年10月14日),原住民女子與非原住民結婚、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因當時法令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辦理改從母姓及原住民身分登記。(三)按「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據原住民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⒍為保障原住民就業及工作,並不能單就以從原住民父母之姓或原住民之名來判定原住民身份,其父母一方有原住民身份者,其子女當然取得原住民之資格,應不得以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同條項規定已明文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始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2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原訴更一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約定從父姓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為原住民收養者,不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原住民身份法第4條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婚生子女,得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5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上訴人之父為非原住民,其母為原住民,上訴人復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依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不符合原住民身分,亦即為非原住民而經收養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90年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6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2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9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約定從父姓者,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為原住民收養者,不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共同收養之養子女,與「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婚生子女,僅因非事實上血緣聯繫之親屬,而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不具原住民身分,原告之母亦不具原住民身分,則原告從父姓或從母姓皆無由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得以其祖母具原住民身分而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且原告自始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未因結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現行法第3條第1項規定,除了可透過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及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外,尚可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現行法規並非僅限以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始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平地原住民身分之取得係採登記制:⑴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所稱之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二種,而該二種原住民身分之認定,立法上採取不同之規定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判決111年憲判字第4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亦未從原住民傳統名字,不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7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二、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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