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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2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仍繼續操作該污染源而被查獲之處分方式疑義」函釋說明「三、本案新設污染源如未依規定取得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者,業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按為81年2月1日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103年3月24日10時40分至10時45分),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目測判煙:不得超過不透光率20%),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被告於103年5月14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中中儲發字第10510519000號函所附之陳述意見書後,仍認本件違規事證明確,並無免罰之理由,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以105年10月14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239號行政裁定預覽 ↗
經由排放管道P003排放,惟於109年6月9日查核時,後端空氣污染防製設備洗滌塔(A002、A003)未開啟,有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相對人以109年9月14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3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僅係針對單一製程之管制上許可;另同署86年9月10日(86)環署空字第52611號函說明三「本案新設污染源如未依規定取得操作許可證而逕行操作者,業違反(81年2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E005及乾燥機E007、E009正常運作中,惟後端空氣污染防製設備洗滌塔(A002、A003)未開啟,有未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前揭109年9月1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原告加油站加油槍油氣回收設備氣油比檢測作業,依據當日檢測分析結果:抽測之8支加油槍(全站16支加油槍)中5支不合格,合格率未達70%(不合格油槍編號1、7、10、14、15),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為首揭法條所明定業者應遵守之義務,若有違反即應受處罰,被告前於100年6月14日派員稽查發現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本件是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而處以罰鍰,被告卻辯稱得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認定「公私場所」使用或管理之界限,應屬誤解,不可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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