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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違反管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並無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處罰之明文,本件裁罰處分與行政罰法第4條處罰法定原則明顯抵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00-000-000000),裁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罰鍰;⑵95年12月4日至訴願人作業場所周界外執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9,超過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氣污染物應經檢測判定(包括目測判煙或惡臭官能測定)是否符合排放標準,惟若收集系統效果不彰或其他原因致全部或部分空氣污染物逸散(非經管道排放),自可以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9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⒈原告係因於105年4月19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經被告依同法第56條以原處分裁處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罰鍰10萬元,並限期於105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12月4日14時30分派員會同檢測機構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至原告上開作業場所周界進行採氣作業,經現場採氣檢測結果臭氧濃度值為19,超過排放標準1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19至20頁),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惟依上揭說明,提起撤銷訴訟須經訴願程序未獲救濟始得提起,此觀諸前揭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之教示條款內容即可自明(見本院卷第19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45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被上訴人審認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乃以105年4月19日Y031057號舉發通知書告發,上訴人不服,於105年5月2日提出陳述意見書,嗣被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㈠原告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經營洗衣業(下稱系爭營業場所),前因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實測為45,超過法值定排放標準值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經被告以民國105年4月1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緣上訴人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經營洗衣業(下稱系爭營業場所),前因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實測值為45,超過法定排放標準值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經被上訴人以民國105年4月19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因原告逾上開期限未進行檢驗,被告乃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行為時即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前)第42條第1項、第68條及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4條第3款規定,以107年4月19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2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前往稽查,發現該工程工區(位於馬公市西文里)內之工程管線舖設完成後,未予舖面或設置營建工程污染防制設施,致過往車輛行駛引起塵土飛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告乃以95年5月19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因認原告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以99年11月19日府環稽字第0990075293號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下稱原處分),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審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乃以105年4月19日Y031057號舉發通知書告發,原告不服,於105年5月2日向被告提出陳述意見書,嗣被告依同法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兩造之爭點厥為:被告於106年1月19日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被告罰鍰10萬元及環境講習後,又於106年2月14日再以原處分裁處原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環保署96年10月19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公告,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8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而原證14編號1,違規日期109年2月19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一事,經被告辯稱:由於被告公司向原告承租土地起,從未有排放管道之粒狀污染物及二氧化硫濃度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原告並未有違反(行為時)空氣汙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下稱空污費收費辦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本件原告業已依法設置相關集氣設備,並聘請專業合格之技師及檢測公司為原告公司進行檢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關於附表編號2(即原證14編號1)部分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排放氣體未符合法定標準,經環保局於109年2月19日稽查發現,而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對誼榮公司裁罰等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00號營業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05年11月15日12時2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南下37.5公里處時,經被告所屬檢查人員目測排放之空氣污染物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所定排放標準。被告遂以105年12月19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該焚化爐設備既經防疫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而啟用,應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虞,如有違反,亦非原告之問題;經查,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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