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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再字第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也僅要求再審原告最遲必須於期限屆至前30日(即109年7月1日之前)提出展延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書得否充作前開國籍證明等節,當時均無相關法令明文規定,又適逢國籍法於89年2月9日大幅修正公布,及至90年2月1日依國籍法第22條規定授權訂定發布之國籍法施行細則第9條始規定:「(第1項)依本法第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復參酌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6款規定:「依本法第11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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