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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上開加水站管理條例內容眾多罰則,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特別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其將按摩業劃歸第33組健身服務業之法規效力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尚未產生亦明,自未符處罰法定主義,而不生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地方立法機關(即直轄市議會)通過之自治條例,對於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依法(自治條例)可為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以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2、次參酌前述地方制度法第26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92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分別為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及第30條第1項所規定,而地方稅法通則就課稅而言,為地方制度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94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分別為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及第30條第1項所規定,而地方稅法通則就課稅而言,為地方制度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令」。⑵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中央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之不予核定行為有不同意見時,其雖非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規範之釋憲客體,然此間所涉及者仍屬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之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6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開自治條例及公告之法源係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並非野生動物保育法,該自治條例雖經行政院90年5月3日台90農字第025615號核定,係因該條例第5條有科處罰鍰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2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不論分別抑或加總計算各該年度加徵之滯納金,均遠超過地方制度法第26條罰緩不應超過10萬元之規定,顯屬違法而應予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7款第4目、第25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779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亦分別為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第26條第4項所明定,而地方稅法通則就課稅而言,為地方制度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9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亦分別為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第26條第4項所明定,而地方稅法通則就課稅而言,為地方制度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739號行政裁定預覽 ↗
查桃園縣政府於91年6月26日制定公布並未規定罰則之系爭自治條例,乃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報請相對人備查,並經相對人於91年9月20日准予備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對於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其法律效果,係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認定權也為民事法院所有,非屬地方自治事項,已如上述,與地方制度法第26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1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不論外送平台自治條例是否經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核定,或尚未經同法第30條第4項經宣告無效,其均非屬憲法意義之法律,因此對於系爭自治條例第5條之系爭保險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4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起訴意旨除重述前程序上訴之主張外,略以:現行地方稅法通則第6條第2項規定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有生違憲疑義,且牴觸地方制度法第26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1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不論外送平台自治條例是否經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核定,或尚未經同法第30條第4項經宣告無效,其均非屬憲法意義之法律,因此對於系爭自治條例第5條之系爭保險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430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人原擬訂「桃園縣『營建剩餘土方』暨『營建混合物』處理管理自治條例」,送請桃園縣議會於93年12月3日審議通過後,因該自治條例第5章第30條至第35條定有罰則,相對人乃依地方制度法第26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62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因之,現行地方稅法通則第6條第2項規定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即有違憲疑義,且牴觸地方制度法第26條等相關規定,原判決為相異認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將地方稅自治條例報中央機關備查之處理程序有一致做法,而訂定以供遵行,統一處理程序全文9點中之第2點「地方稅自治條例不論有無訂定罰則,其備查程序均應優先適用地方稅法通則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然查,地方制度法第26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制。又我國對於地方立法權之保障,在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對於未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採取事後監督制度,即「……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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