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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
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小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指雇主依法律規定以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用單方之意思表示終止勞雇契約,且為保護勞工,雇主須依相關法令支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別休假未休畢之工資等,如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第20條、性別工作平
桃園簡易庭年度桃勞簡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指雇主依法律規定以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用單方之意思表示終止勞雇契約,且為保護勞工,雇主須依相關法令支付資遣費、預告工資及特別休假未休畢之工資等,如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第20條、性別工作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曾因子女突患疾病需就醫,而向被告請家庭照顧假1日(原係欲請年假即特別休假,惟因被告規定中秋節前不得請年假,故而改為家庭照顧假),詎被告卻據此扣除原告當月之全勤獎金,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另原告請求被告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應給付原告損害賠償金額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連同原告上開應先徵收裁判費1萬1,19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原告得否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原告主張其係因懷孕受歧視而遭被告公司解僱,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然縱被上訴人曾有未提出任何證明,即於112年8月3日預先申請同年月17日至25日之家庭照顧假共7天,且其後所提出家屬就診單據,有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第1項:「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原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第29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20萬元,為無理由。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條文第3項就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尚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5條、第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簡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97年1月16日修正前兩性工作平等法(嗣於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5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第1、5至11、15、16、20、21、26、31、34、35、38、40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非財產損害賠償:本件原告因懷孕而受被告違法解僱,對於原告之生理、心理均有極大衝擊,原告自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規定,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原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2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20萬元,有無理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致上訴人身心受害,胎兒或嬰兒受情緒毒素之害,併使上訴人往返勞工保險局,造成時間浪費之精神損害,除上訴人於原審所引之法規外,被上訴人亦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條、第29條,賠償上訴人精神上之損害20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勞簡字第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坑人公司、總經理張飛鵬係垃圾等不堪言語,被告公司乃據以終止勞動契約;準此,原告終止勞動契約前顯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未准之情,是其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20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勞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因原告無法配合週年慶活動期間加班,始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並造成原告精神上痛苦,基於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20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亦有規定。2查兩造於108年11月2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前顯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未准之情,是其爰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9條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20萬元,非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勞基法第24條、第30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第24條第3款,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及系爭勞動契約約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對於「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至第20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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