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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7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3年以上,以供查核。」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原告主張系爭廢棄物並非其營運所殘餘,惟系爭廢棄物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7條規定,事業對於有害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3.訊據被告王裕寬固坦承代表被告識昌公司與被告中橡公司簽約,將系爭廢油泥以一般事業廢棄物進行清除、處理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辯稱:依廢清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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