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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登載之內容等語。然依前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在於使受通知補繳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得以依該書面通知上記載之資料,確認當時其車輛是否有行駛於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登載之內容等語。然依前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在於使受通知補繳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得以依該書面通知上記載之資料,確認當時其車輛是否有行駛於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登載之內容等語。然依前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在於使受通知補繳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得以依該書面通知上記載之資料,確認當時其車輛是否有行駛於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登載之內容等語。然依前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在於使受通知補繳之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得以依該書面通知上記載之資料,確認當時其車輛是否有行駛於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以分別計次處罰之。至於依照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之規定,是要求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通知應繳費人限期補繳,並得追繳限期補繳之作業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命原告限期於103年10月16日(繳款期限103年10月15日)前繳納通行費50元(即分為3元、8元、39元)及另50元作業處理費之處分)之記載,即應先依上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費通知單【出帳編號:Z0000000000號】所命原告限期於103年10月16日前繳納通行費290元及另50元作業處理費之處分)之記載,即應先依上揭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4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3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層層公司係因主管機關未進行實質查核而獲未繳納應繳空汙費之結果,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4條第1項:「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審查核算並通知其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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