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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32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及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強制執行法第33條之1、第33條之2、第4條、第52、53、54條、土地法第43、61、71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37、110、111、143、144條、土地稅法第52條、房屋稅條例第2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4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所稱之欠稅應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㈨房屋稅條例第22條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未繳清之前,房屋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房屋)之共有人(各應有部分詳如附表所示),為達使用目的,乃訴請法院為裁判分割,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97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惟因房屋稅條例第22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7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查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對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之限制規定,與被上訴人之稅捐債權是否能獲得終局性滿足之保障,係屬二事,不容混為一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414號民事裁定預覽 ↗
㈩行政訴訟法第190、12條、行政程序法第150、158條、土地法第43、61、71條、土地稅法第51條、房屋稅條例第22條、契稅條例第2、23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36、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救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㈧房屋稅條例第22條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則抗辯:㈠被告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部分:系爭建物既為日升公司於89年間以其名義向被告申請設立房屋稅籍,如要變更為劉家成,顯係產權移轉,依契稅條例第2條、房屋稅條例第22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差額地價之計算公式為:得標金額除以公告標售面積乘以增減面積;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辦理移轉登記時,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2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⒌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與原告應否於契稅繳(免)納證明書上補正稽徵機關加蓋上開文字之戳章無關;另內政部90年8月7日臺內中地字第9011883號令:「90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房屋稅條例第22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及抵押權人信賴利益之輕重,即房屋稅、地價稅相較於該不動產拍賣金額較少,且原房屋稅、地價稅於一般移轉時須繳清始得過戶((土地稅法第51、52條、房屋稅條例第22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通知黃秋來履約、完稅、過戶等情,有存證信函、律師函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91、192、201頁),參諸土地登記規則第45條、第48條、第53條、土地稅法第5條、第28條、第49條、第51條、房屋稅條例第2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4、訴外人臺南市佳里區農會持法院判決書等證明文件向永康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不動產之移轉登記事宜,因事涉專業,當事人委由地政士代辦者,甚為常見,且系爭不動產雖經判決移轉,然尚積欠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等稅款未繳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房屋稅條例第2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文件辦理(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3項)⒋請繳納登記費新臺幣925元、書狀費新臺幣240元(土地法第76、67條)……⒍請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至最新開徵一期)(土地稅法第51條、房屋稅條例第22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5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議書第2條第6款、及補充協議書第6條約定甚明,而相關稅費繳交完畢前,系爭土地及建物尚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45、48、53條、土地稅法第5、28、49、51條、房屋稅條例第2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欠之稅款而由國有財產署所辦理之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標售作業要點第16條(....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辦理移轉登記時,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房屋稅條例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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