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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獎勵金情事,該溢發部分即屬違法之授益行政處分,依法得以撤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原告曾函請被告返還所受利益(含有撤銷上開授益行政處分之意),惟未獲置理,因而請求受益之被告應返還因前述授益行政處分所受領之上開給付乙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37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是否乃授益行政處分並進而成立行政契約?亦未釐清授益行政處分是否逕可發生公法上撥地建屋授益給付效力?是否根本無成立私法上土地使用借貸契約餘地?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兩造嗣於98年6月17日簽訂系爭二期土地租約,租約自98年9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堪認被上訴人已再為核准上訴人為「投資人」之授益行政處分,且該授益行政處分之終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469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一)處分相對人本於授益行政處分所受領之公法上給付,乃以該授益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其受領公法上給付之法律上原因,故必原先之授益行政處分已遭到撤銷或廢止確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高上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授益行政處分因違法而得撤銷與經撤銷,分屬二事,不容混為一談。蓋授益行政處分雖因違法而得撤銷,但在未經撤銷前,其效力繼續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否應撤銷該授益行政處分並無拘束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2年之除斥期間;又是否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者,乃事實問題,自應具體審認(最高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如前述,原告暫付每月獎勵金之性質為事實行為,並非授益行政處分,而行政程序法之信賴保護規定,係以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為適用對象,則本件既非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八八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關於授益行政處分如有誤發、溢發情事,催繳返還,自亦應認屬行政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行政程序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鑑於此,為避免為數可觀之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均須逐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且造成民眾必須跑法院,負擔訴訟費用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7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何以係作成授益行政處分之依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六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關於授益行政處分如有誤發情事,予以取消(撤銷),自亦應認屬行政處分,乃屬當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九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原告發放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與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黃林清里,既係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委託而為,該授益行政處分仍應視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行政處分;則因該授益行政處分而得請求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關於授益行政處分如有誤發情事,予以取消(撤銷),自亦應認屬行政處分,乃屬當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經原告以103年11月10日函撤銷該授益行政處分,並請求受益之被告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上開給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為核准系爭申請之授益行政處分,雖屬違法並經以原處分撤銷,但被上訴人自前開授益行政處分生效後,即配合上訴人及代轉臺北市教育局、臺北市財政局之指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據此,被告就是否撤銷系爭2件補助案之授益行政處分及撤銷之範圍具有裁量權限,然被告未思及原授益行政處分實兼具社會公益實現之行政目的及原告違法溢領金額比例甚低應非屬情節重大、亦未考量原告為配合政府公益政策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行政程序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鑑於此,為避免為數可觀之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案件,均須逐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且造成民眾必須跑法院,負擔訴訟費用之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系爭地上權之設立性質上屬公法上之授益行政處分,與該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兩者間並無抵觸,亦即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之規定,並不會因該地上權之設立係屬私法行為或公法之授益行政處分而有任何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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