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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1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條規定。㈡又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所訂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惡臭或厭惡性異味,工業區及農業區臭氣濃度為「50」,工業區及農業區以外地區臭氣濃度是「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被告於答辯狀中針對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2條及第23條授權而制定之系爭排放標準,即與本件無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5.被告另主張原處分並非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自無須依該法第20條第2項所定加嚴標準之作業程序辦理,原告所述與本件之處罰依據無關云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雖又稱:被告稽查人員未於稽查紀錄單載明「不透光率」、「累積時間」、「判讀次數」云云,惟原告所述上開要件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之授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環保署97年2月12日環署空字第0970005942號函:「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有環保署97年2月12日環署空字第0970005942號函釋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爰於9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被告機關於原告工廠周界外採樣檢測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之規定,並無不符。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1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引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56條第2項規定,並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核算每日裁處上訴人15萬元罰鍰(合計30萬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下稱PSN檢測),其中粒狀污染物經依「排放管道中粒狀污染物採樣及其濃度之測定方法(NIEAA101.75C)」進行檢測結果濃度值為258mg/Nm3,違反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被告則以:㈠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卻得任意於前處分函處改善期限內,得就原告牧場、同一行為(即牧場處理雞糞作業)所產生之臭異味,且同一地點或方式檢測結果,認有檢測異味污染物濃度值非符合標準為由,逕行另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6、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並符合排放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其等亦實際居住於被上訴人工廠之周界,有身分證資料在卷可憑,自為土地或建物之利用人,參照上開說明,亦得本於不動產利用人之地位,請求防止煙氣、臭氣之侵入自明。⒋又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更(一)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300餘億元,且試俥前已訂有縝密之「試爐及開爐服務執行計畫書」,且本件A202廢棄燃燒塔之使用尚符合排放標準第4條規定之必要條件,惟該排放標準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事實明確,依同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罰緩額度裁罰準則」另以原處分處原告20萬元罰鍰,揆諸首揭法條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環保局於100年4月28日委託臺檢公司進行異味檢測,檢測結果異味值達5,500,超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管道異味標準2,000之規定,被告遂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二)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亦係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授權訂定,核屬上開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第2條但書所稱之另訂有排放標準之情形,則本件應優先適用揮發性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之授權,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下稱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用以規範各公私場所固定污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亦係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授權訂定,核屬上開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第2條但書所稱之另訂有排放標準之情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係依據母法(即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所訂定,系爭製程裂解工場因發生裂解氣體壓縮機(C-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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