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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必要費用,縱認違法,亦無確認利益(二)依參加人參與被告CGA107013「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建議書,再依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107年度及108年度系統建置部分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均表示符合契約規範,合於系統功能需求書。參加人提供雙向航拍攝影系統產品型錄,規格為解析度1920x1080,畫面速率(即圖框率)30fps,優於招標規範(解析度1280x720、圖框率25)。參加人之無人飛行載具基本規格,攜帶基本酬載維持20分鐘基本停懸,飛行60公里/小時,巡航滯空50分鐘以上,基本操控通訊距離30公里,抗風力蒲福風6級以上,符合系統功能需求書。況系爭採購案已驗收符合規定,原告除一再詆毀政府機關及得標廠商外,無證據證明究竟有何違法之處。原告如認採購標準有何不明瞭之處,自可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何,惟查,原告對招標文件內所述內容如有疑義時,其本得依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5.1以書面提出釋疑之請求(本院卷一第25頁反面),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亦同。而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字第2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本件為政府採購之公共工程,為兩造所不爭執,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廠商依契約規範之工作項目及內容,須達機關之需求及目的,並達系爭計畫應有之目標及功能,且上訴人先前均表示無異議,也表示可以達成目標,亦均未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對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約行為),且應考量行政程序法之比例原則規定,故廠商有違約情事,不考量行政程序法上各原則,即一律予以刊登公報,當然與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不符,亦應敘明。(三)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第1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㈤、原告請求「接線端子及C型固定架」漏項4,065,025元部分:⑴、原告投標時未請求釋疑,事後即不得再就此單價為爭執:⒈按政府採購法第41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公報。」,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第26條、第41條、第88條第1項、第102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政府採購法第1條、第41條、第5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僅係指勞務採購「得不收」押標金,而非「不得收」或「不應收」,是主管機關於公告招標文件之前,固就勞務採購是否收取押標金有裁量權,一旦公告招標文件之後,有任何變更,均需遵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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