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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109年12月7日聲請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狀(本院卷第71-72頁),主張被告的投標須知規定廠商即原告須於被告通知補正後15分鐘內提出說明,此與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投標廠商已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事實為限,顯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3項規定不當及違背論理法則等違背法令情事;原審就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審標時,未通知上訴人進一步說明或補提資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109年12月7日聲請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狀(本院卷第71-72頁),主張被告的投標須知規定廠商即原告須於被告通知補正後15分鐘內提出說明,此與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0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並將此部分撤銷發回本院,嗣經原確定判決認定再審聲請人之業務職掌,固無採購職務,然其參與本案採購案之審標作業,並實際進行審標工作,為審標人員之一,而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查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1項有關採購機關應如何查證,尚無明定,且被告除向訂約機關電話查證外,並於工程會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獲悉得標廠商及決標金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第1項規定辦理,即率為對原告不利之認定,而其認定又與事實不符,自有未恰等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審標之內容及標準,係由招標機關基於專業需求及考量,明定於招標文件,投標廠商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資格,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政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6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17日始確知上訴人之投標文件有隱瞞上開重大職業災害之情形,是被上訴人於99年8月26日通知上訴人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未逾5年時效期間。4、按政府採購法第51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既於招標文件訂定工程標單及詳細表不依規定式樣填寫或鍵入者,視為無效標,如未牴觸政府採購法之強制規定,被告自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方符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三)又按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爭採購案第一次招標公告時突然將其官網上型號「Sherpa2200」之載重範圍,由「700-2200磅」竄改為「500-2200磅」云云,顯非事實,是原告關於系爭採購案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第51條第1項、政府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審標之內容及標準,係由招標機關基於專業需求及考量,明定於招標文件,投標廠商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資格,應由招標機關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51條、政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⑴系爭審議判斷指摘原告團隊之組成違反利益迴避、無架空線技術運行實績不實、未證明具備系爭一階與二階工程系統整合能力,謂原決標決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停字第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1項評估漢翔公司之異議事由,經認有理由,於106年8月8日變更原處理結果,並通知漢翔及聲請人,相關程序均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無違法或不當之情。⑵按政府採購法第51條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標時,發現兩家公司規格標準雖然符合,但負責人是同一時,伊還是會決定規格標通過,但會告訴設施供應處承辦人員這兩家是同一家等語(見原審卷四第73、75頁),政府採購法第51條、政府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5.被告稱投標文件須於投標階段補正,不得於履約過程補正,惟查,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0條係補充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而且未限定應於開標前更正相關文件,即開標後機關認有更正之必要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1條。」綜上可知,政府採購法第51條之審標,係指招標文件中有關廠商資格之審查,與評選委員所為評選內容並無關聯。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卡夫公司起訴後,高雄市政府於107年12月20日作成105申008號申訴審議判斷書,以本件招標機關「審標結果」認定上訴人中鋼為合格標,有違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2項、政府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8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申請人已提送文件而其程式(格式)仍有不符或有疑義之情形,至於截止日前所未提出之文件,則不得以補正之方式提出,否則申請截止日之規定將形同具文而有礙甄審之公平性,此可參照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政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被告稱「原告提出之投標文件資料不足要求給予補正機會」亦與事實不符,原告從未要求給予補正機會,僅要求被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規定給予說明之機會及依政府採購法第26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錯誤解讀為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均已逾越投標須知第65點第3款所載之文義,增加投標須知所無之限制,有違前揭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1項等規定,同時屬於「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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