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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0號行政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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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8.27
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行政判決
項次1「過去履約績效」及項次5「專案組織能力(含政府採購專業能力)」所訂評選內容有何違反憲法、建築師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之處,足證原告主張並無理由。2.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投標須知(下稱投標須知)第101條約定:「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其他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足見就招標文件不足或未載明事項,自有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之適用,且兩造均應受其拘束。本件由被告辦理本採購案,非屬特殊採購,招標文件中僅約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條件,必須是建築師事務所,亦不允許共同投標,且本採購案採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之限制性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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