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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中高院102聲再132裁定》等文闡述: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之判斷,應透過對被告之過去與當下,預測其「未來的可塑性」,「教化可能性」應就原判決認定事實之全部證據再加入所聲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66號刑事裁定預覽 ↗
⒉聲請人曾於更㈥審時,聲請向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為教化可能性等量刑上重要事項之函查鑑定,然遭本院以「教化可能性涉及犯罪學,認不必要送嘉南療養院鑑定」之理由駁回聲請,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軍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無)教化可能性」應綜合被告自關押至今之在監表現狀況;審酌聲請人自92年12月8日經羈押至今已過21年,亦於看守所內參與相關矯正教化輔導,足徵其整體身心狀況以及有關教化可能性的相關保護因子與風險均與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之判斷,應透過對被告之過去與當下,預測其「未來的可塑性」;是以,聲請人所為,是否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以及「(無)教化可能性」(死刑量刑重要之待證事實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且抗告人有無「教化可能性」之判斷,應透過對其過去與當下,預測「未來的可塑性」,則抗告人所為,是否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及「(無)教化可能性」(死刑量刑重要之待證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社會化之可能,始致須採取宣告死刑此等永久隔離之最後手段,且應於判決理由正面說明被告究具有何種加重量刑因子,致必須選擇最重之法定刑而科處死刑,而不應只是泛泛宣稱被告無教化可能性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就刑法57條所列各款量刑事項已逐一審慎檢視而為量刑,未就教化可能性送請鑑定,難謂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或理由不備之違誤。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於本案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認定之必要性。相較於最高法院在上述其他死刑案件,皆必為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之事實調查認定。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之判斷,應透過對於聲請人過去與當下預測其未來之可塑性,是以無教化可能性應就原判決認定事實之全部證據,再加入聲請調查之新證據(即聲請人自關押至今在監表現狀況)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67號刑事裁定預覽 ↗
」,除應確定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情形外,應於判決理由正面說明被告究具有何種加重量刑因子,致必須選擇最重之法定刑而科處死刑,而不應只是泛泛宣稱被告無教化可能性。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2087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抗告人關押於臺北看守所近25年間,在所內參與相關矯正教化輔導,足徵抗告人整體身心狀況,以及有關「教化可能性」的相關保護因子與風險因子,均與案發當時以及案件審理中有所差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聲再字第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之判斷,應透過對被告之過去與當下,預測其「未來的可塑性」;是以,聲請人所為,是否屬「情節最重大之罪」,以及「(無)教化可能性」(死刑量刑重要之待證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侵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除應確定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情形外,應於判決理由正面說明被告究具有何種加重量刑因子,致必須選擇最重之法定刑而科處死刑,而不應只是泛泛宣稱被告無教化可能性。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原判決依台大醫院鑑定認被告尚非無教化可能性之人。惟本鑑定報告僅認被告「或尚有教化可能性」,並未肯定有教化可能性,且吳建昌醫師之證詞亦未肯認被告「確實」有教化可能性。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55號刑事裁定預覽 ↗
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之判斷,應透過對被告之過去與當下,預測其「未來的可塑性」;是以,「(無)教化可能性」(死刑量刑重要之待證事實)應就原判決認定事實之全部證據再加入所聲請之新證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可能;倘上訴人經過矯正機構長期監禁、教化後,其再犯風險為何等各節,進行鑑定結果,固認上訴人再社會化與教化可能性偏低。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強盜殺人之量刑事由,先敘明教化可能性屬對於上訴人人格未來發展之預測,上訴人有否教化可能性,應就其「犯罪成因、成長背景、個人價值觀等全人格因素,加以客觀判斷」;繼於敘述上訴人有否矯正教化可能性之評估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及其他不得判處死刑之情形,上開證據得以證明聲請人之整體身心狀況,以及有關「教化可能性」的相關保護因子與風險因子,均與案發當時及案件審理中有所差異。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3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再審聲請意旨略以:依最高法院近來判決見解,已認為「有無教化可能性」係死刑案件中重要之量刑審酌事項,且法院對該事項之認定,必須以「實證調查方式」為依據並加以證明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矯正教化可能性(或稱更生改善可能性)係指犯罪行為人復歸社會之更生可能性,屬對於犯罪行為人人格未來發展之預測,亦即屬「未來事項」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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