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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教育部定之。」,教師法第23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該辦法則是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授權所定(見該辦法第1條規定)。復參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條規定:「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國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件云云(本院卷第160、161頁)。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下稱留職停薪辦法),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育嬰、侍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⒍綜上,原告以被告之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教師法第1條、第3條、第31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為由,主張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國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教師法第3條所稱專任教師,專指在校內之專任教師,被上訴人使伊擔任多校支援巡迴教師,在校外巡迴從事短期代課職務,違反教師法第1條、第3條、第31條第1項第1、3、4、6、7、9款、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須以學期為單位,故被上訴人賴怡青請假不合規定,且其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無法說明子女病情嚴重性須請假在家照顧,其子女病情好轉亦無憑據,其留職停薪及復職程序違法云云,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之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2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之1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育嬰、侍親、進修、借調或其他情事,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辦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所為技術性、細節性而訂頒之解釋性行政規則,係在闡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之原意,且104年6月29日函亦載明:「…104年6月1日發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95學年度未經原告同意私自至僑光技術學院兼課(按:參以亞洲大學回函中檢呈之被告履歷表,始知被告於95學年度尚有違約至東方技術學院兼課),已違反聘約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第1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教育人員之任用,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行之,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事項,為該條例第34條之1所明定,並授權教育部訂定辦法以為規範,又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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