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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原告之父丙○○所有,法律並沒有規定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是由被告機關自行創設,被告機關不應該受理更名登記,而且不應該辦理更名登記,被告機關侵害到原告等繼承人之繼承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1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上訴人就本件之情形援引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主張其於農發條例第17條放寬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者,得辦理更名登記後,故得依臺北市不動產更名登記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不動產更名登記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揆諸既有前開更名登記制度,是否即得以此規定反面解釋,解為以法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不得辦理更名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引用之內政部修正後「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要點」,僅屬行政命令性質,不當然有拘束法院效力,且該要點於夫妻均死亡之情況,應僅於繼承人全體合意更名登記或第三人對全體繼承人請求更名登記,始有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一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其更名登記之本身,必須實質上無爭議性,方得由行政機關受理而依行政程序逕為更名登記,如夫妻之一方對更名登記不願配合,自屬有所爭議,則僅能依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民事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後,方得據以為更名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三重地政事務所辦理更名登記,顯係違法之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二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上訴人更名登記後,仍應享有與更名登記前相同之農民身分,否則與法律所稱「更名登記」即有違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7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原告主張「更名登記」後,仍享有「更名登記」前相同農民之身分及允許「更名登記」無異承認宗教團體之自耕農身分云云,顯係誤解,不足採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原告主張「更名登記」後,仍享有「更名登記」前相同農民之身分及允許「更名登記」無異承認宗教團體之自耕農身分云云,顯係誤解,不足採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原告主張「更名登記」後,仍享有「更名登記」前相同農民之身分及允許「更名登記」無異承認宗教團體之自耕農身分云云,顯係誤解,不足採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87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請權利人之名稱更名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0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原告主張「更名登記」後,仍享有「更名登記」前相同農民之身分及允許「更名登記」無異承認宗教團體之自耕農身分云云,顯係誤解,不足採取。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退而言之,設本件得申請辦理更名登記,惟更名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被上訴人持前案之確定判決書單獨向台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申辦更名登記,因第三人林阿仁之異議被地政機關駁回其申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略以:「有關更名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50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如備妥內政部93年2月4日公布更名登記應行注意事項之表件,得依法為更名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上訴人主張本件被上訴人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溪字第六五九三號更名登記係違法無效,請求被上訴人予以塗銷更名登記,被上訴人予以否准,應認已包含請求被上訴人確認該更名登記無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一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既言更名登記,故此函釋所要解決宗教團體稅負之困擾,自係因更名登記即不動產移轉所生之稅負(即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而不及於因土地持有之稅負(即地價稅或田賦);而上述內政部函釋亦明白表示辦理更名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6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由於該更名登記並未經告訴人同意,更名登記之申請自屬不實,亦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更名登記管理之正確性,而被告既係明知其未經告訴人同意而仍假冒告訴人名義製作私文書,被告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6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由於該更名登記並未經告訴人同意,更名登記之申請自屬不實,亦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更名登記管理之正確性,而被告既係明知其未經告訴人同意而仍假冒告訴人名義製作私文書,被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為之更名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0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於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非屬強制規定,陳輝煌未主張更名登記,將之列為妻的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尚非法所不許。請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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