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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判決自明,上訴人持以投標之服務建議書縱屬不實文書,然既無妨害其他參標廠商之競爭意志而造成圍標,即無使新北市政府陷於錯誤,原判決認為構成妨害投標罪,有適用法則錯誤之違法。又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⒌另被告自陳:從未參與投標需審查評分之公共工程等語(本院卷463頁),被告既未曾參與需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6款:過去履約績效」評選標案之投標,自無因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評選,評定最有利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並就上開事項,以例示方式,舉出各種符合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1項之方式,但因採購內容各有不同類型,故該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另規定「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被告雖辯稱其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4項授權規定訂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之規定不得就原產地為評選等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全字第6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日系爭停權處分所定刊登期限屆期之日止,因無法參與政府採購案,預估亦將遭受1億5,685萬元之營收損失,縱使107年12月29日系爭停權處分之執行期限屆至,參照工程會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須知規定,辦理系爭採購案評選程序及召開評選會議,並採廠商到場簡報答詢方式進行,尚無組織不合法或未遵守法定程序之情事,且評分之項目也合於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2.被告採購評分比例及項目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4項所訂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之規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技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擇定評選項目,且最有利標之評定,其評比方式與內容,亦因採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方式而各有所異(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1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格評選文件」,且要求廠商提出的文件範圍遠較「認定標準」所規定的「資格文件」範圍為廣,以期廠商提出足夠的資訊供評選委員進行評選,此等規格文件的要求,亦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0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款等,有差異者。再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二)品質。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再依該辦法第5條:「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九、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嚴謹與否之問題,尚難逕指為違法;又終究此決標方式最終已由校長核定且報桃園縣政府核備,形式上並無違法,實質上,異質採購所重之「品質」差異(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矚上訴字第2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⒊在本件「規劃服務標」係採固定價格給付之情形下,政府採購法並未規定採購機關應將投標廠商之「價格」列為重要評比事項:①按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明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75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決標方式係採「準用最有利標」(見第20017號偵查卷第19頁、第25頁),而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應依「與採購目的有關」、「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等決定同辦法第5條所規定之評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方式係採「準用最有利標」(見第20017號偵查卷第19頁、第25頁),而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應依「與採購目的有關」、「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等決定同辦法第5條所規定之評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方式係採「準用最有利標」(見第20017號偵查卷第19頁、第25頁),而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應依「與採購目的有關」、「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等決定同辦法第5條所規定之評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最有利標評選辦法(附件二)第5條明定「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七、價格」,準此,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中,採購機關得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矚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申訴處理規劃經營管理方式)、投標權利金、簡報及答詢等項,「投標權利金」之配分為百分之35,投標之權利金為1,740萬元者,即為該項目最高分35分,且依92年5月7日修正前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力及客戶申訴處理規劃經營管理方式)、投標權利金、簡報及答詢等項,「投標權利金」之配分為百分之35,投標之權利金為1,740萬元者,即為該項目最高分35分,且依92年5月7日修正前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於92年5月7日制定之第20條第1項「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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