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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度司裁全字第339號民事裁定、原審法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23號民事裁定(原審司裁全卷第35至36頁、原審全事聲卷第27至29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年度司裁全字第339號民事裁定、原審法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23號民事裁定(原審司裁全卷第35至36頁、原審全事聲卷第27至29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受讓人(持有人),應均有拘束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橡公司既暸解傭船契約之爭議解決條款攸關自身權利義務,且傭船契約係由賣方APEX公司所簽,卻仍怠於向APEX公司索取該傭船契約,自應就其行為自負責任,此實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揆以海運實務及載貨證券之流通性,尤應認有關準據法之記載,係雙方當事人之約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95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行使權利(見原審卷一第276頁,本院卷第22、23頁),抗告人既未依系爭載貨證券行使權利,關於管轄法院,自不受系爭載貨證券所載必須排他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等語拘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原審所引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民事裁定意旨,係就準據法條款所為闡釋,與管轄權條款之效力無涉;原審所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73號民事裁定之事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46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原審卷第474頁,本院卷第134至136頁),抗告人既未依該載貨證券行使權利,關於管轄法院,自不受該載貨證券所載必須排他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等語拘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87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仍屬有效之反面解釋以觀,亦應解為系爭約款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是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應均有拘束力(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已明揭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均有拘束力,理由謂:載貨證券屬具物權效力之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海商字第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BFG公司)所簽發載貨證券背面約定之準據法條款,然被告所稱BFG公司簽發之載貨證券並非正本,僅係草稿,此為被告所自承(見卷第240頁),被告援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至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民事裁定,則係針對載貨證券準據法而言,與本件無涉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海商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又按關於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有拘束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海商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2.又按關於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有拘束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上訴人AllianzGlobalCorporate&SpecialtyAG法定代理人VolkerDierks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海商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關於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有拘束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均有拘束力(參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意旨),依此,上開準據法條款乃本件當事人間合意約定應適用之法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仲許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載貨證券背面所記載有關準據法之約款,對於託運人、運送人及載貨證券持有人均有拘束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海商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括尋找託運對象、與運送人洽商運送事宜、交付託運貨物、收受載貨證券一連串動作,對載貨證券背面有關準據法約款,自非單純沈默,而達於默示同意該約款之效力(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海商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則抗辯:系爭載券右上角已以較大字體明示「與傭船契約併用」之引置條款,相較其背面準據法約款更為顯著且無任何遮掩,且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民事裁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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