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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固得於撤回上訴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惟除此以外之「該審級」訴訟費用,依同法第83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仍應由上訴人負擔,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項規定,所為酌定律師酬金之裁定,並無命他造當事人為一定行為之給付內容,是項裁定不屬於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定具有執行名義之裁判,固不具執行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民事大法庭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已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則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其答辯,乃屬防衛其權益所必要,上述規定所稱之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內(最高法院9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事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已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則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其答辯,乃屬防衛其權益所必要,上述規定所稱之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內(最高法院9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事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其答辯,乃屬防衛其權益所必要,上述規定所稱之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內(最高法院9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聲請人鄭淑珍徐位銓徐鄒圓妹王年熙蕭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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