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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難以預見,為合理衡平個人的行為自由與權益保護,避免賠償範圍漫無邊際,使加害人負擔過重之賠償責任,基於法律政策上之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而為差別性規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小字第109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難以預見,為合理衡平個人的行為自由與權益保護,避免賠償範圍漫無邊際,使加害人負擔過重之賠償責任,基於法律政策上之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而為差別性規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雖認為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權利為限,但係以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簡字第2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難以預見,為合理衡平個人的行為自由與權益保護,避免賠償範圍漫無邊際,使加害人負擔過重之賠償責任,基於法律政策上之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而為差別性規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再微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已於112年6月16日公告,對行政機關及法院有拘束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5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務員個人侵權行為責任(參民法第186條)」及「國家賠償責任(參國家賠償法及其他特別法等)」二者平行並立之責任體系(參李建良,國家賠償責任體系的微觀與巨視-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或「I.4490」誤植為「Ⅰ.14022及14490」,僅係過失行為,並非故意違法行為,原告所謂喪失簽訂系爭採購案契約之機會,該機會並非權利,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9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難以預見,為合理衡平個人的行為自由與權益保護,避免賠償範圍漫無邊際,使加害人負擔過重之賠償責任,基於法律政策上之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而為差別性規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見,為合理衡平個人的行為自由與權益保護,避免賠償範圍漫無邊際,使加害人負擔過重之賠償責任,基於法律政策上之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而為差別性規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
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國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項前段所定之權利為限;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原簡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係考量利益之範圍過於廣泛,其被害人及賠償範圍,難以預見,為合理衡平個人的行為自由與權益保護,避免賠償範圍漫無邊際,使加害人負擔過重之賠償責任,基於法律政策上之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而為差別性規範(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權利為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大法庭裁定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國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大法庭裁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國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退萬步言,本案縱屬反射利益,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該大法庭裁定如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國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或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人民之利益,人民得依該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為,已該當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亦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原告之情形,揆諸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意旨,應依國家賠償法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權利為限(最高法院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裁定意旨可供參考)。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上訴人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金環訴訟代理人尤英夫律師複代理人王雅雯律師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民事提案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上訴人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金環訴訟代理人尤英夫律師被上訴人南投縣名間鄉公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關於原告請求賠償項目,陳述如下:⒈營業損失部分: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謂國家賠償法第2條所保護法益固非僅以權利為限,仍須公務員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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