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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1.按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5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且,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得城所為請求部分:1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應屬侵權行為性質,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2年時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0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原告主張被告林士峰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應連帶與被告潔保公司負賠償責任為無理由:參諸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9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6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依前開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民事大法庭裁定統一法律見解參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防止其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損及公司權益,並增加受害人求償機會,乃以系爭規定令負責人於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大法庭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49號民事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上訴人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慧穎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屬侵權行為,亦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參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民事大法庭裁定),民法第28條規定性質亦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5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依前開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民事大法庭裁定統一法律見解參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查,原告依民法第184、185、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其時效固應適用民法第197條之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裁定參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查,原告依民法第184、185、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其時效固應適用民法第197條之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裁定參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查,原告依民法第184、185、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其時效固應適用民法第197條之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裁定參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1號智財判決預覽 ↗
為防止其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損及公司權益,並增加受害人求償機會,乃以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令負責人於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有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裁定可憑。(三)原告英文名MOMO為公司兼職員,打卡單她親寫,工底下有帶人蔡亘茲她親簽。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上字第16號智財判決預覽 ↗
令,損及公司權益,並增加受害人求償機會,乃以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令負責人於執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我國採民商法合一之立法政策,除就性質不宜合併者,另行制頒單行法,以為相關商事事件之優先適用外,特別商事法規未規定,而與商事法之性質相容者,仍有民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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