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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41條所明定。次按「一、有關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故障』之定義乙節,查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該函誤載為第44條)已明訂:『本法第77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7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41條定有明文。再按「有關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故障』之定義乙節,查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該函誤載為第44條)已明訂:『本法第77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41條所明定。次按「一、有關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故障』之定義乙節,查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該函誤載為第44條)已明訂:『本法第77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發布函釋認:「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為設施發生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其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得免予處罰全文內容:一、有關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有關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故障』之定義乙節,查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該函誤載為第44條)已明訂:『本法第77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次按,「有關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故障』之定義乙節,查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該函誤載為第44條)已明訂:『本法第77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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