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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始終未明瞭,原告已具體陳明並主張「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現行有效法律規定之得保障生存榷、工作權、財產權、請願、訴願及訴訟權…等,均受憲法完整、基本保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桃簡字第13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就既有道路進行修繕云云,惟系爭土地位於72年9月13日發布之「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農業區,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1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8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經營項目砂石買賣、建材零售、餐館等並不符合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而其現有建物倘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1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改為損害較輕之使用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字第7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系爭212號等5筆土地固經變更編定為工業區而屬都市計劃區域內之都市土地,然就有關該土地所編定之使用與從來之使用不符時之規範,僅有土地法第83條及都市計劃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該要點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原告主張於該地埋設水、電、瓦斯等管線及鋪設水泥、柏油等,有違上列法條規定,且將導致被告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無法申請取得使用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則,特予陳明。(九)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經內政部99年2月1日台內中營字第0990800426號令修正發布,然其原條文係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土地及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土地法第83條等規定,系爭5筆土地縱然編列為住宅區,仍得繼續為從來之使用,故系爭5筆土地依然可以種植蔬菜、果樹等作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4、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採從來使用原則認係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者,限於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不包括妨礙保持水土資源之室外魚塭土地,自無從解免其土地使用之違法性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㈠字第5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否符合原租賃用途,採取寬鬆認定之態度,非無前例可循;茂英企業社利用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公布實施前已存在之原合法建物經營溫泉事業,是否合於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經營項目砂石買賣、建材零售、餐館等並不符合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而其現有建物倘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1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改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經營項目砂石買賣、建材零售、餐館等並不符合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而其現有建物倘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1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或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都市計畫法第41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其土地上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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