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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點規定之限制;同程序第8條規定,貨物或運輸工具原主備價購回變賣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2條(現行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或海關緝私條例第53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國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得免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同意外,應受本處理程序第八點規定之限制;同程序第8條規定,貨物或運輸工具原主備價購回變賣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2條(現行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或海關緝私條例第5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令修正發布之海關變賣貨物及運輸工具處理程序(下稱處理程序)第3點㈡、6及8、⑶前段規定:「依本處理程序處理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其處理由各關稅局承辦緝案處理之單位主辦,除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或海關緝私條例第53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本處理程序處理之貨物或運輸工具,其處理由各關承辦緝案處理之單位主辦,除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或海關緝私條例第53條之規定准由原主備價購回另完稅捐外,應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同時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第53條第3款及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之處罰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輸入事業廢棄物,且向海關報運貨物進口,依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關字第09600427220號令釋意旨,核屬一行為同時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第53條第3款及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處分認定原告未經許可輸入事業廢棄物,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本文規定論處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3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之涵義相同,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依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㈠關稅法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財政部112年11月10日台財關字第1121027391號令釋海關緝私條例第3、37至39、53條所稱「管制」涵義,並廢止上述財政部101年11月8日令釋,惟其第1項第3款關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七、又「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之涵義相同,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㈢台灣地區與大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之涵義相同,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7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物品,自不構成逃避管制之旨可稽(同院相同意旨判決另有70判字第1106號、71年判字第250號判決),此有該判決載明:「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等語,核與相關法規,並無不合;依此說明,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屬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範圍之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更二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財政部112年11月10日台財關字第1121027391號令釋海關緝私條例第3、37-39、53條所稱「管制」涵義,並廢止上述財政部101年11月8日令釋,惟其第1項第3款關於臺灣地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財政部112年11月10日台財關字第0000000000號令釋海關緝私條例第3、37-39、53條所稱「管制」涵義,並廢止上述財政部101年11月8日令釋,惟其第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之涵義相同,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依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一)關稅法第15條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次依財政部93年12月6日台財關字第09300577360號令:「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之涵意相同,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依規定不得進口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4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復參照財政部91年9月19日台財關字第0910050530號函意旨略以:「1、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10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一、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53條所稱『管制』之涵義,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㈠關稅法第61條規定不得進口之違禁品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0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海關緝私條例第3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53條所稱『管制』之涵義相同,係指進口或出口下列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品:…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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