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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三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營業稅法第三十條所明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八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四、經查,本件原告原申請登記營業項目為:一、財務管理之診斷、分析諮詢顧問業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七款及財政部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台財稅第八一0七五六七一三號函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二一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本欲因破產而依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辦理解散,但因營業稅法第三十條規定:「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之規定,遂停業至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衡諸首揭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旨在稅捐之保全,惟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案件,仍應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始可辦理保全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三十條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九九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明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營業稅法第三十條及第十二條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三○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七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判決此部分亦適用相同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處理,認事用法自屬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四七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判決此部分亦適用相同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處理,認事用法自屬違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全無稅籍」情形尚屬有別,依財政部七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台稅第七六一一○二一二五號函及七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五六六二二號函釋意旨,被告至多僅能以原告遲延辦理變更營業登記,違反營業稅法第三十條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八八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違反營業稅法科處罰鍰部分:按依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三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及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另「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法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一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營業項目為小說出租、飲料等,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擅自增加經營上網娛樂(上網聊天、查詢資料、玩遊戲)業務,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開始營業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娛樂業登記前一日,違反營業稅法第三十條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復按營業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營利事業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應以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故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未清,其負責人不得變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七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十嘉公司於上訴人遭限制出境處分後,始於九十年三月九日向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所屬三重分處申請負責人變更營業登記,該分處依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以十嘉公司尚有欠稅而未准變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五五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元,非會員一戶,收取工程款一、二八八、○○○元,共收取工程款計二二、五五一、○○○元,除未依營業稅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事項外,復未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於銷售時開立統一發票支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路一四三號經營小村茶坊,所設立登記之營業項目為茶葉、茶具、泡茶、咖啡、果汁、小菜零售,而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至八十六年三月七日間,擅自增加經營女性陪侍餐飲業,未依營業稅法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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