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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二五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審原告有關本件營業稅核課事件之行為時為八十六年五月間,而於前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修正時,尚未核課確定,則依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前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七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比例原則」對應修正裁罰倍數,按最高倍十比二十換算,改處以所漏稅額三點五倍之罰鍰,係誤解「比例原則」之意涵,且此處所需審酌者唯有系爭罰鍰處分是否有違法裁量之情事,而按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五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及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所明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停字第五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處以停業五年之處分,與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必要時始得處以停業處分」之立法意旨不符,又以目前法規有明文規定者而言,停業期間最長不過六個月(如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5、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五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原則。又依八十七年六月修正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六一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原則。又依八十七年六月修正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九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額。...」。又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增訂之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九二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停業五年之處分,與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必要時始得處以停業處分」之立法意旨不符,又以目前法規有明文規定者而言,停業期間最長不過六個月(如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九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復為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所明定。又「關於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公布後,對於處分尚未確定案件,應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下同)二九、八九○、一八五元;八十七年六○、八七四、七○四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案經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四、五三八、二四四元,並依行為時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七七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款為漏稅額。」;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增訂之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七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財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八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六五九一號函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修正條文公布後對於處分尚未確定案件,可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營業人違反本法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法規定之最低限罰鍰處罰。又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法規定之最低限額罰鍰處罰。又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稅法規定之最低限額罰鍰處罰。又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四七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係指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之違章行為,於裁罰法律有變更時,適用從新從輕原則之規定,經查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裁罰金額迄未修正,自無上開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所訴科處最低限額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另按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處罰規定。但‧‧‧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五○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十日施)之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之一亦有明文。而「八十五年七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用裁處時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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