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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被上訴人則以:㈠裕祥工業社為雲林縣轄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李麗娜為該社之負責人。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條第2項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爆竹煙火有管理之權責,對於爆竹煙火業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登記之流向資料,亦有稽查之義務,倘為落實爆竹火流向之管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依同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爆竹煙火分為一般爆竹煙火及專業爆竹煙火,上訴人為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即便是生產一般爆竹煙火,仍有上開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覆,並非就具體個案或特定廠商是否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之1作成認定並產生規制效果,核其性質應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有關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強迫上訴人必須蒐集申報民眾個人資料一事,是否牴觸憲法,應交由司法院解釋,原審未為之,忽略憲法保障人權之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再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確定裁定竟謂聲請人提起上訴,未具體表明原審判決如何牴觸憲法第15條及兩公約施行法,爰予裁定駁回,顯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74條及第283條規定。(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原告5月份未販賣爆竹煙火成品,無法申報成品流向。㈡、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⒊原告5月份未販賣爆竹煙火成品,無法申報成品流向。㈡、按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再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件聲請人之負責人未依規定每月15日前向相對人所屬消防局申報前1個月之爆竹煙火流向紀錄,經相對人審認聲請人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乃依同條例第28條第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更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量之儲存場所與輸入者,及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其負責人應登記進出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之流向項目之義務內容,已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其負責人應登記進出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之流向項目之義務內容,已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9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並非就具體個案或特定廠商是否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之1,作成認定並產生規制效果,核其性質應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制量之儲存場所與輸入者,及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其負責人應登記進出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之流向項目之義務內容,已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爆竹煙火即應報請備查。且依照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負責人本應陳報流向資料予主管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儲存場所與輸入者,及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其負責人應登記進出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之流向項目之義務內容,已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其負責人應登記進出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之流向項目之義務內容,已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儲存場所與輸入者,及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其負責人應登記進出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之流向項目之義務內容,已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原判決對於有關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之1規定應申報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及流向,認定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且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字第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製造、儲存或販賣之爆竹煙火,其成品、半成品、原料及製造機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逕予沒入,此為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及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其負責人應登記進出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成品、氯酸鉀及過氯酸鉀之流向項目之義務內容,已於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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