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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一號原告林保朝即祭祀公業林先坤管理人被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林芳婷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份會員權不存在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一號原告林保朝即祭祀公業林先坤管理人被告乙○○甲○○訴訟代理人林芳婷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份會員權不存在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一號原告林保朝即祭祀公業林先坤管理人訴訟代理人林芳婷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份會員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會員(份)權存在。㈡確認被告對於玄天大帝神明會之會員(份)權不存在(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47號卷,下稱士院卷,第7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前述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之一、二審判決中均明確認定由訴外人藍世琛所製作之「世代流芳」布條上所載姓名計93位,應為天上聖母神明會之創始會員之事實,復為被告於前述確認會份權不存在等事件中所主張之事實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6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㈠本件訴請確認相對人對神明會之會員權(即會份權之意)不存在(見原法院卷第3頁),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則揆諸首開說明,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神明會總財產價額按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既係主張其為延棉會份之派下員,並得分配處分系爭土地所得之買賣價款,惟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主觀上認其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訴請確認其就延棉會份之派下權及會員關係存在,如經判決確認,其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另主張被告庚○○、戊○○、乙○○、甲○○、丙○○、己○○非系爭神明會之會員,而訴請確認其等對系爭神明會之會份權不存在,惟查,原告並非系爭神明會之會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會份(員)身分,原告無權否定。其請求確認被告己○○之會員權不存在,亦非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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