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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座鍋爐即使係被上訴人原址前廠所設置,但被上訴人既已繼受取得,則就該廠址具有系爭2座固定污染源之事實,既未依法申請展延,亦未依法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即已符合公私場所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4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雖規定公私場所未依第24條第1項或第2項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對於違反者為廠、場者,與個人之罰鍰有不同之規定,係立法者考量關於違反者為廠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者,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易言之,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時,應提出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該計畫內容應包括污染源廠場周界外兩公里範圍內之環境座落圖說及廠場設施平面配置圖說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者,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環保署曾函釋:「…公私場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者,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向審核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領有被告核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因系爭工廠搬遷至本件查獲現址,系爭工廠以紗線、布疋、針織品或繩網等為原料,經定型等處理程序,為從事印染整理之作業者,屬環境部公告第二批第二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固定污染源之私場所,故原告本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係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規定,公私場所未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系爭工廠之規模非小、查獲之產品包材均為大包裝之情況,應認其所生產者已為飼料之範疇,屬環保署公告第2批第2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固定污染源之私場所,故原告本應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每年6萬公噸以上者,即屬前揭固定污染源管理辦法所指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私場所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如公私場所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取得設置許可證或依同條第2項取得操作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主管機關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予以裁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如公私場所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取得設置許可證或依同條第2項取得操作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主管機關應依同法第63條規定予以裁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公私場所未依第24條第1項或第2項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7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維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該廠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第5、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3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被上訴人則以:按申請核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24條之規定,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該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實在與否,當攸關該固定污染源對周圍環境空氣品質之影響評估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74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公私場所未依第24條第1項或第2項取得許可證,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4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5.按申請核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該計畫之實在與否,當攸關該固定污染源對周圍環境空氣品質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5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被告部分:⒈按申請核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24條之規定,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該空氣防制計畫之實在與否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6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從事布匹印染整理作業,設有2座蒸氣鍋爐,分屬環保署公告第5、6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應於設置時申請設置許可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4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6日公告「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才將各行業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列為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又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依第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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