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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6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30分許發現原告從事餐飲烹飪(炸雞排)作業,雖設置靜電除油設施,但油煙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致散布於空氣中,污染空氣,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9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5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油煙及惡臭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致散布於空氣中,污染空氣,被告遂作成98年4月30日北環空處字第20-098-040017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l項第5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9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地點)稽查,查獲原告於系爭地點從事食材燒烤作業,雖裝置油煙收集處理設備,惟油煙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致油煙散布於空氣中,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9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2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氣味」之規定,進行查核。原告違反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9條:「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管制時,除確認污染源有散佈油煙或產生惡臭之行為外,並應確認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4條第2款及第9條第2款亦有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染源影響為原則。且依據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4條第2款及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判定惡臭污染行為時,應繪製或記錄判定臭味發生源之相關位置,並描述現場聞到之氣味;且主管機關執行上開空污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食材燒烤作業時,雖裝置油煙收集處理設備,惟油煙未被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致油煙散布於空氣中,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暨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下稱系爭執行準則)第9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染源影響為原則。且依據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4條第2款及第9條規定,主管機關判定惡臭污染行為時,應繪製或記錄判定臭味發生源之相關位置,並描述現場聞到之氣味;且主管機關執行上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原告雖質疑被告未於廠房外、周界或周界外判定污染源,且未以儀器檢測,僅以目測檢視,未能排除水蒸氣干擾即對原告裁罰,違反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3、4條規定云云。惟查,被告分別於99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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