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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為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所明文。又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對於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管制,自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子法之規定,審究判定其空氣污染行為之態樣而依法論處。(四)其次,稽諸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8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之啟爐行為雖屬該規定所稱之開車行為,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廢氣,但因廢氣燃燒塔非屬「排放管道」,仍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被上訴人核發系爭許可證,並無核予廢氣燃燒塔為合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之排放管道,原審判決之認定容有誤解。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行為之態樣而依法論處。㈣其次,稽諸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可知,符合「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或「依規定得免設置採樣設施者」之條件,而將廢氣導引至大氣排放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單一單元無法同時兼具污染防制設備及排放管功能),再環保署103年7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30058182號函釋內容所稱排放管道,據函意旨需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8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更(一)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又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31條第2項所定排放管道,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行為之態樣而依法論處。㈣其次,稽諸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可知,符合「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或「依規定得免設置採樣設施者」之條件,而將廢氣導引至大氣排放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經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2項及設施規範第1點及第3點規定甚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之啟爐行為雖屬該規定所稱之開車行為,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廢氣,但因廢氣燃燒塔非屬「排放管道」,仍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一)本件上訴人所屬系爭廢氣燃燒塔(設備編號:A021、排放管道編號:P109)既為污染防制設備,亦為排放管道,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為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所明文。又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8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亦有規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二)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參諸環保署103年7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30058182號函釋意旨亦載明:「關於廢氣燃燒塔是否屬排放管道,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參諸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103年7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30058182號函釋意旨亦載明:「關於廢氣燃燒塔是否屬排放管道,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二)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對於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管制,自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子法之規定,審究判定其空氣污染行為之態樣而依法論處。㈣其次,稽諸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8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對於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管制,自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子法之規定,審究判定其空氣污染行為之態樣而依法論處。4.其次,稽諸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8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氣,此際公私場所若仍執意將該廢氣利用廢氣燃燒塔處理排放,因該廢氣燃燒塔已非屬合法排放管道,則該公私場所利用廢氣燃燒塔排放廢氣行為,依前揭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2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又按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第1項)本法第31條第2項所定排放管道,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經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28條第2項及設施規範第1點及第3點規定甚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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