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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設備功能因突發事故而失效,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其情形符合本署83年8月12日環署空字第33417號函釋『...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4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環署空字第0950048357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及83年函釋僅屬主管機關環保署所為之釋示,位階尚未達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層次,且據以解釋之對象乃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3條及第4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意旨係指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且應為非經常性之設備功能失效且非故意或人為疏失或不當維修所造成,如天災或無預警停電等外力因素,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4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意旨係指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且應為非經常性之設備功能失效且非故意或人為疏失或不當維修所造成,如天災或無預警停電等外力因素,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4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0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上開污染物在何種情形下,會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而造成應予裁罰之污染行為,則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4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及第3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除應為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外,更須「非經常性之設備功能失效且非故意或人為疏失或不當維修所造成,如天災無預警停電等外力因素」,惟此係就修正前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3條及第4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8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上開「污染物」在何種情形下,始會「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而造成應予裁罰之「污染」行為,則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3條、第44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發布函釋認:「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為設施發生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其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得免予處罰全文內容:一、有關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故障之定義乙節,查同法施行細則第4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據環保署95年06月30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故障』之定義乙節,查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已明訂:『本法第77條所稱故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環保署95年06月30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故障』之定義乙節,查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已明訂:『本法第77條所稱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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