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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1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並無適當之收集處理設備,致散布於空氣中,加以本件火災係因原告工廠設置之管線設計不當或操作不良而肇致,是縱原告於事故後有向被告報備,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並無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2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係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之授權而訂定,該細則第33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污染空氣而受罰。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6月30日環署空字第0950048357號函釋意旨,「不可預見」係指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215A)進口閥未關斷所致(亦即進口閥螺桿已經完全沒入變短,但閥內之舌片卻未完全緊閉而發生內漏現象),屬「無法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甚明,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據環保署95年06月30日環署空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故障』之定義乙節,查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已明訂:『本法第77條所稱故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4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私場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事由。2.觀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係以「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作為免予處罰之要件,其規範意義核與排放標準第58條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7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1條所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3、觀諸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係以「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作為免予處罰之要件,其規範意義核與揮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行政判決預覽 ↗
P1215A)進口閥未關斷所致(亦即進口閥螺桿已經完全沒入變短,但閥內之舌片卻未完全緊閉而發生內漏現象),屬「無法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甚明,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1條所規定。準此,必以防制設施因「故障」致違反管制規定,且該公私場所應於故障後及時採取報備及其他防制措施,始得免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41條所規定。準此,必以防制設施因「故障」致違反管制規定,且該公私場所應於故障後及時採取報備及其他防制措施,始得免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更(一)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事由。2.又觀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係以「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作為免予處罰之要件,其規範意義核與排放標準第58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7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41條定有明文。再按「有關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更(一)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指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且應為非經常性之設備功能失效,且非屬故意或人為疏失或不當維修所造成,如天災或無預警停電等外力因素等是,此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同法施行細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本件事故之起因已非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施行細則第41條所指之故障,亦難認與被告核可A202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容許操作使用之緊急狀況、開停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定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應予撤銷。(三)觀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係以「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功能失效」作為免予處罰之要件,其規範意義核與揮發性有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私場所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處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可預見」意旨係指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之設備功能失效,且應為非經常性之設備功能失效且非故意或人為疏失或不當維修所造成,如天災或無預警停電等外力因素,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7條、同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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