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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再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經查:1、再審原告主張本件違規事實並不符合空污法第32條第1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要件,再審原告並無於故障發生後1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之法定義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管制對象乃「特定空氣污染行為」,不限於粒狀污染物係由「污染源」所產生,故火災延燒所產生空氣污染物,亦符合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要件云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3.又原告於100年9月21日因物料輸送帶故障維修,適強烈東北季風吹入輸送帶導致少量氧化鋅粉逸散之情,亦不符合空污法第32條第1項所謂「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要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圖,未描述氣味特徵,且於執行本件採樣時,鑑於當時無法得知污染源究係來自於上訴人使用之材料、產製之流程或其他操作之疏失,故無法明確判斷上訴人排放異味之行為究係符合空污法第32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原告系爭廠址發生火災所致空氣污染,是否符合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3款之違章態樣?原告是否具有故意、過失(主觀構成要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系爭發電機排放之廢氣仍必須符合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非遭遇不可預見且屬不可抗力之突發事故,而使用廢氣燃燒塔排放廢氣,則該廢氣燃燒塔即非屬合法排放管道,該公私場所利用廢氣燃燒塔排放廢氣行為,即符合空污法第32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公私場所如非遭遇不可預見且屬不可抗力之突發事故,而使用廢氣燃燒塔排放廢氣,則該廢氣燃燒塔即非屬合法排放管道,該公私場所利用廢氣燃燒塔排放廢氣行為,即符合空污法第32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此,公私場所如非遭遇不可預見且屬不可抗力之突發事故,而使用廢氣燃燒塔排放廢氣,則該廢氣燃燒塔即非屬合法排放管道,該公私場所利用廢氣燃燒塔排放廢氣行為,即符合空污法第32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本案被告查明該公司通報時間,為事發後2.5小時(超過1小時內規定),未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規定(亦不符同法第77條之免罰要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天盛公司於104年11月16日立即派工修復密閉輸送管道之損壞部分,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9條第1款、第2款及第30條第1款、第2款規定,上訴人所採取之因應措施亦已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爭點:㈠原告系爭廠址發生3次火災所致空氣污染,是否符合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違章態樣?原告是否為行為人,而具有故意、過失(主觀構成要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㈣本件原告之行為違反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且符合空污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第67條第2項規定之「情節重大」情形:⒈本件原告之行為違反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雖原告質疑既已符合空污法第20條之排放標準,豈能另依空污法第32條之行為管制加以處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0980087562號函,緊急排放管道仍應符合排放標準之規定,故請貴公司重新確認排放管P202是否設置符合規範及安全性之採樣孔及採樣設施,以及於發生緊急狀況時能符合空污法第33條及施行細則第3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會使用該漆料進行木料修補作業,惟原告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且未裝置揮發性有機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異味污染物逸散造成空氣污染,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符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4、原告另主張:油泥為事業廢棄物,並非儲槽設計欲貯存之物品,應認無貯存行為,其開啟系爭儲槽之人孔符合排放標準第22條並經被告備查,不符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巡簡字第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造成空氣污染,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確認符合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6條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告發,現場已將火勢撲滅,故不另開立限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8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3款所形成行政處分之本質並非同一,非屬理由追補可以容許之範疇,原判決審認被上訴人追補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為裁罰依據為合法,並依此論述上訴人違反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且符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處分並非認定上訴人違反空污法第20條規定,而是就其違反空污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為裁罰,故上訴人主張其開啟系爭儲槽的人孔蓋符合揮發性排放標準第22條並經被上訴人備查,不符空污法第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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