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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60年度台抗字第688號、64年度台聲字第76號、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2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且上開規定於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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