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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審係認兩造依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就系爭地上物所坐落土地範圍成立法定租賃關係,被上訴人非以供耕作使用目的而租用土地,因認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458條、土地法第114條、第115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㈠、查原告所引民法第458條、土地法第114、115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均屬有關「耕地租賃」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312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且參加人戊○○亦於庭上陳述本人並未自任耕作,故將耕作及繳納租金事宜交由被上訴人全權處理,實已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及土地法第115條之規定,更無各自耕作、各自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3、又上訴人認依土地法第4章耕地租用中第115條後段規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以上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被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3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竹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於114年12月11日及115年1月15日二次進行調解及調處,均因被告未出席而調解、調處不成立,新竹市政府遂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移送本院,有新竹市政府115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列為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法定原因之一,此款係72年12月23日修正時,參照當時土地法第144條第2款及第115條之規範而為增訂。是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之1規定法定租賃關係存在,因系爭土地為耕地,系爭黃帝廟等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違背農地使用條件,被上訴人得依民法第458條、土地法第114、115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訴外796之8地號土地仍屬原告張建作所有,且被告已放棄耕作權,而訴外796之8地號土地與系爭6筆土地為同一租約,原告自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土地法第115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被上訴人繼續一年以上不為耕作之期間,該土地為上訴人張建作所有,且被上訴人已放棄耕作權,因第796之8地號土地與系爭6筆土地為同一租約,上訴人自得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4款、土地法第115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既不爭執曾就系爭土地成立耕地三七五租約,被告於租約期滿前向美濃區公所申請系爭三七五租約續約登記,經美濃區公所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規定,准予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5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2.查被告110年6月1日函之意旨,係以原告未申請收回系爭地,而李裕男已依規定申請續租,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20條規定,准予李裕男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適用?㈡倘是,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土地法第115條「非因不可抗力繼續1年不為耕作者,視為放棄耕作權利」之情形,而依土地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終止系爭租約,是否有理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土地法第115條規定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既有相同之文字規定,當然應作相同之解釋,此理論基礎在於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基於同一耕地三七五租約而出租數筆土地,然該租約既為同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原告方面:㈠本件兩造就系爭土地成立系爭租約,原訂租期自110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被告應自任耕作而不得將系爭土地做非耕作之用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於核定之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迄今仍合法存在並未撤銷,則被告於前次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租期屆滿後,無其他終止或無效事由下,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20條規定,核定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5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承租人仍得依有關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福興鄉公所申請續約」理由陳述如下:⒈違反下列法律:⑴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2款。⑵違反土地法第114條第2款及第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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