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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核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事件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不相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所牴觸,要無適用法規錯誤之可言,聲請人以司法院對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議決不受理之決議為行政作業,完全屬於訴願法第二條所謂行政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核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事件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不相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所牴觸,要無適用法規錯誤之可言,聲請人以司法院對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議決不受理之決議為行政作業,完全屬於訴願法第二條所謂行政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85號行政裁定預覽 ↗
均議決不受理,並分別以相對人101年9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10003769號函及101年9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010018847號函檢附前開會議議事錄節本(關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號聲請人泛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聲請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當事人不服終審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前因聲請解釋憲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57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亦可適用」,該解釋理由書更表明:「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1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該解釋理由書更表明:「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解釋理由書更表明:「至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20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解釋理由書更表明:「至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六四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㈠、關於釋憲解釋對於聲請案之效力,司法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結果,於聲請人有利者,該解釋效力應及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0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解釋理由書更表明:「至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0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解釋理由書更表明:「至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解釋理由書更表明:「至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司法院釋字第193號解釋理由書亦謂:「至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8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司法院釋字第193號解釋理由書亦謂:「至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2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嗣經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經憲法法庭併案為聲請人之一,憲法法庭於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諭知(主文第11項):聲請人就據以聲請之原確定判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5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其解釋理由書更表明:「至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2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其解釋理由書更表明:「至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解釋理由書更明釋:「至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20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已經司法院釋字第193號解釋在案,且其解釋理由書更表明:「至本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旨在使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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