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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6 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8 條預覽 ↗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預覽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3 條預覽 ↗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職權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命令發生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之 1預覽 ↗
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議決受理之聲請解釋案件,於解釋公布前,聲請人、代理人及相關機關得以書面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5 條預覽 ↗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聲請解釋不合規定者,上級機關不得為之轉請,上級機關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預覽 ↗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6 條預覽 ↗
聲請解釋應以書面說明聲請之事由,必要時並應附送有關文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26 條預覽 ↗
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聲請。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1 條預覽 ↗
憲法法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言詞辯論,以聲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4 條預覽 ↗
四、分案以聲請人提出一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編為一案。 同一聲請人於憲法訴訟程序進行中,就同一案件提出補充聲請書、追加聲請客體,或為其他程序事項之聲請,均不另…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9 條預覽 ↗
憲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之事件,不適用聲請解釋之程序,但仍應按收文先後編定號次,列入報告。 前項事件,由大法官會議交付大法官全體或數人審查,並得限定提出報告之期間。
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預覽 ↗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 前項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但其情形可…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預覽 ↗
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第 14 條預覽 ↗
憲法法庭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活動之裁定前,應聽取被聲請解散政黨之意見。 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後如因情事變更而認無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3 條預覽 ↗
三、憲法法庭分案人員應依收案年度、案件類型及當年度收案順序,冠以年度、字別、號數,並載於卷面。其字別之編定,依憲法法庭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類型對照表(如附件)。 …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預覽 ↗
聲請解釋案件經審查小組認應受理者,應於提出審查報告之同時,提出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草案。
憲法訴訟法第 24 條預覽 ↗
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憲法法庭得合併審理,並得合併裁判。但其聲請審查之法規範或爭議同一者,憲法法庭應就已受理之聲請案件合併審理。 聲請人以同一聲請書聲請數事項,憲…
辦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件卷內文書閱卷作業要點第 2 條預覽 ↗
二、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大法官受理聲請解釋案件之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9 條預覽 ↗
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法院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重新計票事件參考要點第 3 條預覽 ↗
第三點 (聲請之程序及保證金之繳納) 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應以書面載明聲請重新計票之投票所。 聲請人聲請重新計票時,應依本法條第三項規定,向管轄法院繳納按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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