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釋應以書面說明聲請之事由,必要時並應附送有關文件。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6條,當提出聲請解釋時,必須以書面方式說明聲請的事由,並在必要時附上相關文件。這意味著在聲請解釋時,必須以具體的文字說明該聲請的理由,並在必要時提供相關的文件作為證據支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