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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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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解釋應以書面說明聲請之事由,必要時並應附送有關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6條,當提出聲請解釋時,必須以書面方式說明聲請的事由,並在必要時附上相關文件。這意味著在聲請解釋時,必須以具體的文字說明該聲請的理由,並在必要時提供相關的文件作為證據支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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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6 條規定:「聲請解釋應以書面說明聲請之事由,必要時並應附送有關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