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聲請解釋不合規定者,上級機關不得為之轉請,上級機關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5條規定了對於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的程序。根據此條規,聲請解釋的程序應該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不符合規定的聲請不得由上級機關進行轉請,上級機關應依職權解決此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聲請解釋的程序依法進行,並確保上級機關的適當參與和處理。根據最新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91號解釋,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上級機關能夠適當地處理聲請解釋的案件,以確保法律解釋的一致性和合法性。例如,如果一個下級機關聲請解釋某個法律條文,而該條文涉及上級機關的職權範疇,那麼根據這個規則,上級機關應該參與並解決這個問題,以確保解釋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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